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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聚力创新”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日期:2017-01-19 13:44:00 【字体: 】浏览次数:

                              镇政发〔201652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聚力创新”六条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61229

 

镇江市“聚力创新”六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六条政策措施。

1. 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凡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在省财政专项支持的基础上,在镇江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中再给予每个国家级平台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镇江市与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各50%)。

2. 建设镇江市低碳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采取理事会管理下的院长负责制,围绕镇江市优势特色产业,瞄准新兴产业,突出低碳技术,加快镇江市低碳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十三五”期间,市政府根据第三方机构的绩效考核,采取后补助形式,每年给予3000万元左右的经费支持。

3. 建设镇江市技术交易市场。依托镇江市技术交易所建设镇江市技术交易市场,集聚更多技术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打造专业化的技术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根据技术合同交易额,采取后补助形式,连续三年,每年在镇江市科技创新资金中安排500万元支持镇江市技术交易所等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4. 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推动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镇江市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十四园”、镇江市产业“三集”园区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围绕园区主导产业,按照“一区一特色产业”原则,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经专家评审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在镇江市科技创新资金中,给予每个200万元的后补助。同时实行绩效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在“十三五”期间给予连续支持。

5. 聚力招引新兴产业研发总部。“十三五”期间,围绕镇江市的新兴产业,加大招引力度,对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镇江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研发机构,在省财政专项支持的基础上,镇江市最高再给予每家5000万元的财政后补助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镇江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镇江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在省财政专项支持的基础上,镇江市最高再给予每家1500万元的财政后补助支持。

6. 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十三五”期间,在镇江市科技创新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充实科技金融的风险池基金,推动小微科技型企业享受科技金融比例每年上浮2个百分点,“十三五”末力争达到30%;进一步加强与江苏银行等5家银行的合作,积极创新科技金融新品种,推进“镇科贷”“镇知贷”“基金宝”等科技贷款工作,“十三五”末科技金融合作银行超10家;鼓励各辖市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和国有企业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促进种子期、初创期小微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吸引更多的金山英才来我市创新创业。

上述政策措施优先支持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的项目。该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此政策和省政府科技创新政策的全面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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