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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镇江市委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来源: 发表日期:2015-05-20 15:39:00 【字体: 】浏览次数:

镇 发〔2015〕19

(2015年5月15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镇江高新区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核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创新要素资源向镇江高新区集聚,全力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加快形成我市“一体两翼”的发展格局,现提出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宁镇扬同城化为契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项目建设为抓手,突出重大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形成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努力把镇江高新区建设成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体制创新先行区、科学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域转型升级发展试验区。

2.目标任务。按照国家高新区“一区一战略产业”发展要求,将镇江高新区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船舶与海工关键配套产业基地,同时加快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保等新兴产业和现代物流与文化科技等现代服务业。到2020年,镇江高新区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在全国国家高新区中的排名进位至前55位,力争高新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占全市的比重达20%以上,从业人员中本科以上占比达25%,国家级研发机构数达20家,国家级创新服务机构数达20家,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25%,形成2个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产业集群和4家超50亿元企业,从业人员人均增加值达40万/人,出口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达10%,营业收入利润率达7%。

二、进一步加快镇江高新区建设的政策与举措

3.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机制。镇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是镇江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级经济、社会等行政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和政策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凡是市政府可以审批的事项,授权高新区管委会依法独立完成,做到办事不出园区。支持镇江高新区创新用人机制,实行绩效管理,除市管干部外,镇江高新区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编制,优化“小机构、大服务”、“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和服务体系,遵循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高新区工作人员的录用调配、考核培训、福利待遇、任免奖惩等。支持镇江高新区面向国内外选聘投融资经验丰富、专长于园区市场化运营管理的高素质人才。

4.创新镇江高新区运作模式。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经验做法,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组建镇江高新区科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镇高科”),由镇江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并委托镇江高新区管委会日常管理。镇高科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突出产业投资,突出造血功能,突出可持续发展。比照镇江国控、镇江城建、镇江交产、镇江文旅等市属产业集团享受同等政策。

5.强化镇江高新区财税扶持。市级财政不断增加对镇江高新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在市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中三年各安排5000万元支持镇江高新区建设,用于重大项目引进、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金融等;在安排产业三集、生态补偿、科技人才、技改升级等专项资金统筹分配时,向镇江高新区倾斜。镇江高新区要按照“一级财政、一级体制、一级预算”的分税制原则,建立符合高新区财政分配政策要求的财政支出管理办法,每年新增财力应主要用于科技创新。

6.优化园区规划与土地管理。市规划部门要坚持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的原则,会同镇江高新区管委会编制镇江高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适时在镇江高新区设规划分局,赋予相关规划审批权限。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中,建设用地向镇江高新区倾斜。成立镇江市土地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积极争取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条件成熟后成立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镇江高新区管辖范围内土地(已配置给市属投资平台的土地除外)出让收入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净收益(按照镇政办发〔2014〕116号《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规定),由市政府安排用于镇江高新区相关项目建设补助,新增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镇江高新区用地,重大项目用地坚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7.加快推动产业“三集”发展。围绕“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加快产业集中集约集聚发展,重点推进船舶与海工配套、生态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加快建设镇江知识城、镇江科技创新一条街,大力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业。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发展电商物流。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加快建设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园。市各相关部门要优先组织高新区企业申报国家、省产业振兴、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专项、技术创新专项等项目。

8.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建设新型孵化器,着力打造“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加快建设镇江高新区大学生创业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积极推动五洲创客中心等众创空间建设,引导吸引创客创新创业。加快建设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和技术交易市场等专业服务机构;鼓励企业同国内外高校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不断提升镇江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层次和水平,支持企业建设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机构。支持镇江高新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合作,借鉴深圳清华研究院的运行模式,加快建设发电设备及船舶动力应用技术研究院、海洋工程装备应用技术研究院、清洁水应用技术研究院、船舶海工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在用人机制上,学习借鉴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的经验,让优秀人才“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

9.加强科技金融工作。支持镇江高新区加快建设省级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推进银企、银政合作,提供优质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镇江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加快建设省级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和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集聚创业投资机构、科技保险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科技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高效的融资一站式服务。积极开展科技贷款,市级科技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向镇江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积极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科技保险、高科技企业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定“一对一”的上市扶持计划,推进科技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10.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以建设镇江市“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核心区为目标,设立镇江高新区专项人才计划,积极对接国家“千人”、省“双创”、市“331”等人才计划,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以镇江高新区为核心,打造国际化人才社区;鼓励校企合作,采取定向、委培等形式,建设创新型人才联合培养基地。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海外留学归国的科技人员到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11.支持高新区开展先行先试。镇江高新区要率先落实好国家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各项政策及其配套措施。积极复制推广中关村先行先试的4条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5年内分期缴纳。支持镇江高新区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政策,开展先行先试。

三、进一步加强对镇江高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12.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镇江高新区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镇江国家高新区建设指挥、协调、推进、督查等重大事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工作调研、决策参谋、推进落实、督查考核、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13.形成工作合力。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润州区委、区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加快镇江高新区建设上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简政放权,实行最优惠的政策,大胆改革试验,努力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14.强化督查考核。完善高新区考核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突出增加科技投入、培育中小企业、集聚创新要素、提升创新能力、打造创新生态等创新驱动发展指标的权重,引导镇江高新区更大力度地推进创新和提升效益。镇江高新区要细化目标任务,突出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家级创新服务机构、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比例、产业集群与巨型企业等指标分解,确保重点任务顺利推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15.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倡导敢闯敢干、勇于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营造尊重知识和人才的浓厚氛围,强化创新文化在镇江高新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对创新成果、创业人才、创新企业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力度,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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